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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等法规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指导精神,切实履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监管职责,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市场,现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征集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核查及公示对象
计划或正在湖北省境内承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业单位资格条件
按照《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防震减灾管理工作实际,在我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含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技术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在职技术人员,或在本单位办理退休并返聘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过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三、核查及公示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申报、核查、公示。
(一)申报。有意向或正在湖北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以发出或寄出时间为准。
(二)核查。湖北省地震局对从业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查,确定具备在湖北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的单位(机构)名单,视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将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对外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从业单位(机构)按照《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核查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进行填写、粘贴、签章,按时寄送纸质版(一式一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申报材料要素不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被告知补充后仍未按时予以补充完整的,视为不符合从业条件。
(二)2023年8月31日已通过“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对外公示的从业单位(机构),若无重大变动或技术人员变更等情况,此次无需重复提交核查资料,将继续按原申报信息对外公示。
(三)对外公示后,从业单位(机构)在信息公开期间出现重大变动或技术人员变更等情况,要及时申请更新。
(四)从业单位(机构)要对填报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湖北省地震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联系人:丁超逸
电话:027-65390519
电子邮箱:416343505@qq.com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48号湖北省地震局
邮 编:43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