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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6信息来源:湖北省地震局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2-007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果,根据《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内部试行)》,结合湖北省地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湖北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为各级政府、各类组织、社会公众和重大活动提供的防震减灾服务。包括:

(一)公众服务。利用传统平台、新媒体平台等手段进行地震速报、地震预警、地震宏观异常信息收集及地震谣言澄清等相关信息推送;提供地震站网信息、历史地震信息等信息共享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防震减灾知识、房屋抗震设防基本方法、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技能等公益性科普服务。

(二)专业服务。为重大工程、重要设施、重要领域提供地震预警、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台网建设及运维、健康监测与诊断等方面专业化、精细化的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提供房屋地震安全性评估、抗震性能鉴定、提升抗震能力等社会服务。

(三)决策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开展地震灾后重建、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监测信息、震后趋势判定、人员伤亡和损失评估等信息与技术咨询服务。

(四)专项服务。为重大战略、重要活动等特定需求提供地震安全保障专项信息与技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的编制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 事项清单遵循统一管理、专业归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项清单由湖北省地震局统一发布。局公共服务处负责事项清单的综合管理,组织和协调局自有平台与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各项事宜,指导局自有公共服务平台开发运行、服务产品统一上线入库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局监测科技应急处、局震害防御处配合开展相应工作领域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调整,指导局属单位做好产品提供与运维服务。

第二章 清单编制与发布

第六条 事项清单实行表单化管理,内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事项内容、产品名称、服务方式、指导部门、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包括新增、取消和变更三种情形,调整的主要依据是职能职责变化、服务对象需求变化、服务产品性能指标变化等。

第八条 调整事项应详述原因和依据,其中新增或变更还要列出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要素,提供服务产品效果的自评价。

第九条局公共服务处于每年6月份组织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

第十条 局公共服务处汇总各单位调整建议,会同局监测科技应急处、局震害防御处对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事项设立的依据是否充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阶段是否适应,与已有服务事项是否存在交叉重叠;

(二)服务产品推出的基础条件(技术设施、运维团队、服务流程等)是否完具,服务产品效果自评价是否科学性;

(三)服务方式是否便捷高效。

审核通过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后发布。

第十一条 事项清单原则上通过湖北省地震局网站公布。局属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事项清单相关的服务产品上线入库、后台操作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清单监督与考评

第十二条 局公共服务处应当加强对事项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实施、产品推广、平台运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局公共服务处每年11月组织对年度事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由局属单位对所承担的服务事项及其产品的服务状况、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及满意度等进行自评估,提交自评报告,并结合实际提出事项清单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事项清单实施情况评价纳入局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服务事项指导部门应将实施情况评价作为局属各单位业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公共服务处应会同局监测科技应急处、局震害防御处加强对事项清单评价与考核结果的应用,着力推动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解读:《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