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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31信息来源: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2-0077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结合我省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省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实施人员,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遵循依法有序、科学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实施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由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构成,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概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与其他建设工程检查对象名录库分类建立。

第八条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检查实施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检查实施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检查实施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

第九条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检查实施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高效开展。

第三章 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检查实施人员要求、检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内容和时间等。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及时报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从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检查实施人员原则上从本级检查实施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也可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跨层级从其他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的检查实施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每次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检查实施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检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既要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建设工程的检查不超过一次。

对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实现检查全覆盖。对投诉较多或有违法记录的建设工程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是否按国家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和程序。检查实施前,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要求相关责任人准备相应资料并到现场配合检查。

实施检查工作时,检查实施人员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专业成果,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实施检查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请检查对象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实施人员要注明原因。推行运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检查过程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将检查过程全部资料归档备查。归档资料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限无规定的,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开与运用

第十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或者在各市县建立的统一执法检查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检查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规定,未发现问题的;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未按要求如期完成改正,待后续处理的。

后续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检查结果的公开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送达。

第二十条 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完善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实施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不得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检查实施人员在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相关文档解读:《湖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