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服务重大工程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为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查,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准予其开展与防震减灾相关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建立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审定决定。
三、严格落实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责任,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核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工程和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附件1),省级地震局负责审定其他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省级地震局制定或调整本地区内审定的范围,需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通过省级人大修订地方法规后公布实施,并建立目录清单。
四、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中国地震局组织建设统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依托地震系统官方网站、“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的法规部门会同其震灾防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法规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震灾防御部门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等技术管理工作。
六、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制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施规范,明确实施依据和实施要素,并依据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发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明确报件要求、形式审查内容、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结果送达、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八、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按照审定权限,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分别建立并公开技术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技术审查制度,确保技术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能为评价单位人员,也不能为承担评价工作技术人员。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审批单位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摊派。
九、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采用现场巡查或线上检查等方式,加强勘察、钻探、测试等外业工作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现场记录,并责令改正;震灾防御部门定期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抽查检查,法规部门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中国地震局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指导省级地震局做好相关工作。
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应纳入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压减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主动纳入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提升服务效能。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官方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省级地震局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清单编制,主动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衔接工作。
十二、省级地震局应根据本通知和地方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本级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审定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提供保障。
各省级地震局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报送中国地震局,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1.中国地震局负责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暂行)
2.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3.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中国地震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