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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地震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地震专用仪器、网络专用仪器、大型修缮项目、地震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三)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七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实行分工负责,实行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规定程序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职责
(一)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 组织编制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协助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五)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业务司职责
(一)组织审定全局统一组织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二)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技术部分进行指导;
(三) 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监察司职责
(一) 负责对政府采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负责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职责
(一) 负责对全局政府采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二) 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 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作为地震政府采购中心的挂靠单位,承担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法人责任。地震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一)协助中国地震局研究制定本系统有关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办法;协助编制、调整中国地震局采购实施计划,并承担本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统计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 承担中国地震局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 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对部门集中采购的质疑事宜;
(四)接受各单位委托,代理中国地震局部门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工作,根据委托权限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 完成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直属单位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
(三) 负责组织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 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 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六) 接受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我局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的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年度公开招标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报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根据中国地震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应于30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组织编制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计划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委托地震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中国地震局批复。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由中国地震局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一) 采购单位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 财政部批准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项;
(三)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国地震局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
(四) 部门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部门集中采购操作方案;
(五)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副本;
(六)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实施委托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前,应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后,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一)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二) 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三) 确定中标结果。采购单位授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结果的,应根据其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四)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中国地震局所属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由单位择优选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中国地震局招标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中国地震局同意后单位委托其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重大项目的招标,经批准后,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委托项目后30日内完成招标工作,推荐中标供应商。
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发出采购通知书后15日内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实施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二) 汇总实施计划。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采购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 实施采购。采购单位根据中国地震局下达的部门集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实施计划后,应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招标采购,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 各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八章 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应当依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四十一条 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二份报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情况进行验收,签署政府采购验收单。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验收单进行审核,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八条 采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
第十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司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三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 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 项目主管人员和行政监督管理人员参加评标;
(七) 拒绝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采购单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细则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救灾等,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五十六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程序,按《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工程项目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震发财〔2001〕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