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1.行政许可(1项):
(1)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2.行政处罚(8项):
(1)对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的处罚
(2)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3)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4)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5)对有关建设工程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6)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7)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8)对大当量爆破作业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3.行政检查(8项):行政检查主体为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的省市县三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
(1)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违规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5)对建设工程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6)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行政检查、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8)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4.行政确认(3项):
(1)农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认定
(2)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3)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认定
5.其他(1项):
(1)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备案
6.公共服务(3项):
(1)防震减灾宣传指导
(2)地震震情信息服务
(3)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