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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学会会费收取与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1信息来源:湖北省地震学会办公室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鄂民政发〔2004〕12号)精神,为保证学会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特制定湖北省地震学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的办法。

一、会费收取原则

本会按年度收取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会员个人会费采取自愿交纳的原则。

二、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理事单位                        1000元/年

个人会员                        50元/年

三、交费时间

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

四、会费使用范围

根据学会章程,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事业发展,不得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