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鄂民政发〔2004〕12号)精神,为保证学会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特制定湖北省地震学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的办法。
一、会费收取原则
本会按年度收取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会员个人会费采取自愿交纳的原则。
二、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理事单位 1000元/年
个人会员 50元/年
三、交费时间
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
四、会费使用范围
根据学会章程,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事业发展,不得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