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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鄂民政发〔2004〕12号)精神,为保证协会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特制定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的办法。
一、会费收取原则
本会按年度收取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会员个人会
费采取自愿交纳的原则。
二、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 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理事单位 1000元/年
个人会员 50元/年
三、交费时间
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
四、会费使用范围
根据协会章程,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事业发展,不得作其他用途,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文件。
本办法自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