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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9年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代拟了《实施意见》。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国务院《意见》明确要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求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的迫切需要。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加快建设新型监管机制,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是我省部分市州对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进行了有益探索。我省部分市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自去年以来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探索监管新模式,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了可行性路径,积累了经验。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了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确立了工作总目标,即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并且分三个阶段明确了今、明两年和未来三至五年的近、中期工作目标,即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线运行;到2020年底,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更加完善的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是明确细化了工作任务及职责。《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型监管体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建设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科学制定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等八项任务;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是强化了组织保障。《实施意见》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应本辖区监管实际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同时,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原则制定了应予追责和可免于追责的条款。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是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范围问题。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部门等16个部门。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及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除16个对应部门外,将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了联合抽查范围,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暂时扩充为17个。同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的范围。
二是现有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整合融合问题。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将尽快完成现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整合融合,建设统一的省级监管平台,满足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系统内部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全过程使用需求;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做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监管平台2019年底上线运行。
三是联合抽查计划的制定和牵头部门确定问题。由于联合抽查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我省在《实施意见》拟定中,综合考虑监管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监管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联合抽查计划由主要发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完成检查结果的录入公示工作。
四是追责免责的定性问题。《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原则明确履职尽责标准和评判界线,明确了5种应予追责的情形和5种可免予追责的情形,既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