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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局解读《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5信息来源: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1-006035

2020年12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月1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15号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自2009年施行以来,我省共完成了800余项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化工、能源、城市超高层建筑等诸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可靠的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办法》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务院于2017年、2019年两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了修订,各行业有关抗震设防的技术标准亦有调整。我省《办法》实施至今已近12年,一些规定与当前的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因此,修订《办法》,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修订草案过程中,我们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确保法制统一,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三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四是各部门的名称、职责权限与机构改革后相一致。五是严格遵守规章制定、修订的权限和程序。六是结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实际,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三、《办法》修订的经过

省地震局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征求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论证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省司法厅认真开展立法审修工作,到咸宁等地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部门座谈会和地震学、法学专家论证会,并邀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等行政相对人参加论证,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具体表述作了调整:第四条前三项与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保持一致,在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与原《办法》第六条对建设工程范围采取的分行业列举方式相比,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更符合当前形势,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已对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处于动态调整中,为避免因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调整需要频繁修改规章,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以便适时调整。

(二)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建设项目审批。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此次修订对原《办法》中关于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在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取消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据此,《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二款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以使其与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保持一致。此外,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办法》还修改了与机构改革后不相符的部门名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水平。

相关文档: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