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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7信息来源:震防处作者:章涛索引号:ZLE17/ZK-2021-006523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地震部门的职责。2016年以来,国务院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政审批改为强制安全性评估。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等内容。

但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地震安全监管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现场检查等工作过程中,部分从业单位存在报告质量不过关、伪造现场工作等情况。由于国家层面已经取消了对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批,难以从行政审批层面对从业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和震慑。因此,湖北省地震局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形式。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湖北省地震局在参考借鉴其他兄弟省份以及测绘、住建、地质灾害等相关行业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地震部门以及从业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80分以上为A级(优秀),70-80分(含)为B级(良好),60-70分(含)为C级(中等),50-60分(含)为D级(较差),50分(含)以下为E级(差)。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B级的从业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信用等级为D、E级的从业单位,应合理提高抽查比例。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资格被撤销相应准入的;(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六)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四、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评价机制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信息、行业良好信息和行业不良信息构成。基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的客观、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的考虑,行业良好信息分为荣誉信息和安评报告一次性通过评审情况,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安评报告质量问题、现场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涵盖严重失信名单、信用评价等级、信用修复的动态评价机制。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都将及时通过“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市(州)地震部门,作为全省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等自主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从业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后,可以通过信用修复及时修改其评级或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实现动态评价、动态监管,激励从业单位规范从业行为、实现良性竞争。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