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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02信息来源: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1-006851

为规范和推进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地震局公布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以下简称《范围》)。现就《范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省政府第415号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我省行政区域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因此,湖北省地震局基于省发改委等28家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起草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后进行了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经省司法厅同意,省地震局将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文本函送给省发改委等28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征求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的修订意见,共征集到修订意见22条。省地震局组织人员,以《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上述意见进行了部分接纳吸收,形成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初稿)》。

2020年9月,省司法厅组织召开论证会,来自省直各相关单位以及法学、建筑设计、施工、地质、地震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对《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初稿)》进行了研讨,提出了修订建议。会后,根据专家建议,省地震局再次组织进行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第二稿)》。

2021年1月,省地震局第二次向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发函,再次征求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第二稿)》的意见,共征集到修订意见7条。经过总体把握,有效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讨论稿)》。

2021年4月,省地震局组织省内部分建筑设计院、兄弟省份地震部门的工程结构、地质、地震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讨论稿)》进行了研讨。

2021年5月,省地震局通过湖北省防震减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结合专家修订意见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统筹形成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建议稿)》。

三、《范围》的特点

《范围》在修订过程中,及时调整了与上位法及相关行业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不符的条款,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立足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提升了规章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科学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充分考虑了地震安全性,在部分抗震设防技术较为复杂或者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领域,对于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在国家相关行业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地震灾害风险。

《范围》充分兼顾了经济实用性,在部分抗震设防技术较为成熟或者可以采取其它措施确保地震安全性的建设工程领域,对于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缩减,有利于提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文档:关于公布《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