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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基准适用办法》),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基准适用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3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形式印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并要求消防、矿山安全和地震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
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全国地震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情况书面调研,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起草《基准适用办法》初稿。征求各省级地震局意见,邀请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地方执法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基准适用办法》已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基准适用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部分包括4章23条,附件部分为表格形式,包含11项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基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概念、实施主体的职能职责、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上下级基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制作等内容。
第二章适用规则,共9条。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权利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制审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节以及基准的调整适用作了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是基准的备案、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职能职责。
第四章附则,共3条,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罚款的收缴和基准的公布施行时间。
附件部分,基准共包含11项违法行为,除第7项和第8项直接涉及重大工程安全且事实既定、结果恶劣外,其余的9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裁量档次为轻微一档中体现了不予处罚的情节。
中国地震局将组织各省级地震局通过公开发布、政策解读、列入执法培训课程等形式加强《基准适用办法》宣传解读实施,并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基准适用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