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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借阅规则


1. 凡在文献信息中心借阅、复印文献资料(包括图书期刊、科技档案、科技资料等),均须办理相应手续。

2. 图书期刊的借阅

(1)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名单,在职职工和在读研究生可领取借书证。借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

(2)本单位在职职工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每个借书证一般读者限借中文图书10册,外文图书3册;研究员可借中文图书20册,外文图书3册;均同时可借中外文期刊各5册。借期6个月。

(3)退(离)休人员和经局人事部门同意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交纳100元押金,办理临时借书证。不再借阅后,退回借书证,返还押金。每个临时借书证限借图书5册、中外文期刊各5册。

(4)局属企业、经济实体人员的借阅按照文献信息中心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5)外单位人员在阅览室阅览须出示身份证;如需入库查找或复印,应交纳检索复印费和100-200元押金。

(6)工具书和最新一期现刊可阅览或复印,不予出借。

3. 科技档案和科技资料的借阅:

(1)本单位职工借阅科技档案,一般采取登记查阅或复印的办法,不需借书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外单位人员查调科技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不予外借。

(3)科技资料的借期三个月;测绘资料的借期不得超过半年。

(4)借阅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整洁和保密。严禁擅自涂改、拆散、圈点及转借。

(5)归还档案、资料时,应由利用者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办理还清手续,并如实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登记表。

4. 涉密地图借阅

借阅涉密地图,需要使用纸质机密级和绝密级图纸及涉密电子版图纸保密承诺书。

5. 通则

(1)读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文献资料,以保证文献的正常流通。

(2)所借文献资料到期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办理续借手续。如有人预约该文献,则不能续借。

(3)读者未到期文献资料,文献信息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催回,读者应积极配合。

(4)台站人员的借期可适当延长并可以相互代还,但不可代借。

(5)出国期限超过半年以上者,离局前应还清借阅的全部文献资料。

(6)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局、研究生毕业前应还清借阅的全部文献资料并退回借书证后,才能为其签字盖章。